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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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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10-17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产生的后果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代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对象是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代理人代理对象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

  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

  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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