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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4人获刑并支付千余万元赔偿金
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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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晓宇)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金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十二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未经批准生产的散装减肥胶囊和糖果片,自行分装后对外销售。2020年8月,金某某委托河南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综合果蔬压片糖果2000盒,并自行分装对外销售。2019年2月至案发,金某某向姜某、李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等人销售上述减肥产品共360余万元。被告人姜某从被告人金某某处购进减肥产品后,通过淘宝平台以及旺旺客服微信对外销售。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19日,销售金额共600余万元。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原料“西布曲明”。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姜某、俞某、姜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由于该案的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安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金某某等人向消费者支付一千余万元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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