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强制清算制度法律法规简介
尚曼龙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21万人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强制清算制度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特别程序制度,是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司法的介入,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明确义务人责任,均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二)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三) 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依据目前法律法规,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一)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风险分析--某某地产公司此次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书》,对工业企业总公司以及镇人民政府的影响

(一)该强制清算申请极有可能被一中院裁定立案受理,工业企业总公司应做好应对清算的充分准备

在本案中,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经营停滞,并最终导致公司《营业执照》在2003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根据某某地产公司已经向一中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1994年7月4日,某某地产公司与工业企业总公司签订有《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合同》,某某地产公司是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法享有对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的股东权。

根据某某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工商局京工商处(2003)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工商查档资料,北京某某康乐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曾经成立过清算组。

综上,某某地产公司作为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北京福福康乐有限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导致其大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强制清算的规定,有可能被一中院审判庭依法受理并裁定立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纠纷类案件的应诉答辩注意事项的小结
35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