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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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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与医学知识有关的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2-07-11
一起经典的交通事故案件:从医学角度探究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否定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答辩状

答辩人: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

答辩人就原告李**诉被告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李国诠提交的周村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效力。

首先,鉴定结论的病历摘要中叙述,"神志恍惚,精神差,双侧巴氏(+)",检验过程中叙述,"被鉴定人李国诠缓慢进入检查室,记忆力低,反应迟钝,问话部分能答"与病历记载不符。原告李国诠的第一次住院病历中的出院情况中记载,"神志恍惚,精神差,言语流畅,应答正确"怎么会出现"反应迟钝,问话部分能答","四肢肌力正常"怎么会出现"行动迟缓"。第一次病例中多次记载双侧巴氏征阴性,在鉴定结论中却叙述双侧巴氏征阳性(巴彬斯基征即巴氏征视神经科最重要的病理征,是经典的病理反射,提示锥体束受损,而锥体束主要支配四肢及躯干运动)。就是因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错误的人为歪曲的的事实才有了第五人民医院的智力测验结果分析与报告:李国诠受试智商评估72分,我们姑且不论第五人民医院的智商评估结果是否作为本案的证据,单就李国诠的第二次住院病例中的记载便可看出端倪,他的第二次住院病例中入院情况明确记载,"神志清,精神差,言语流畅,应答正确",出院情况中记载,"神志清精神一般,言语流畅"况且李国诠试76岁的老人,得出这样的智商分值实属不易。

其次,在原告李国诠的第一二次病例中均有腔隙性脑梗赛,而在鉴定结论中只字不提,不是鉴定结论遗漏了而是另有原因。根据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神经病学》第八章,其中论述腔隙性脑梗赛的主要病因为高血压或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小动脉及微小动脉壁质透明变性,官腔闭塞产生腔隙性病变。其综合征表现为构音障碍,纯运动性轻偏瘫,常常突发疾病,数小时数内进展,许多患者遗留受累肢体的笨拙或运动缓慢。腔隙状态是本病反复发作引起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累及双侧皮质脊髓束和皮质脑干束,出现严重精神障碍,认知功能下降等,以上说明如果原告李国诠有精神障碍,认知功能,构音障碍,行动迟缓等症状是有自身疾病引起的,与本案毫无关系。鉴定结论正是基于以上错误百出的"事实\''\''得出了

荒谬的九级伤残结论,显然这一结论是没有事实依据和医学理论基础的,然而,这一系列低级错误却出现在了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本应该非常严谨的鉴定结论书中,由此,我们无不怀疑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和鉴定结论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

二、答辩人实施的交通法规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李国诠的第二次受伤住院的实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从上面所阐述的腔隙性脑梗赛的产生病因和表现症状来看,李国诠自身的疾病也与第二次受伤住院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得出本次交通事故是李国诠第二次受伤住院的唯一原因。其次,李国诠第一次出院后病情刚刚痊愈,作为年龄76岁的老年人应当注意休息,起居活动应由他人搀扶,因此受害人对第二次受伤住院也有一定的过错。

三、李国诠病历医嘱单中记载2010年1月2日院方要求患者明日出院即2010年1月3日出院,对于患者故意拖延至1月7日出院期间的住院费用答辩人不予承担。住院病历首页中记载的出院日期与实际住院天数均有改动痕迹,与医嘱单中记载的出院日期不符,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因此对改动后的日期答辩人不予认可。

说明:1、"巴氏征"见《神经病学》(贾建平)第67页;

2、"腔隙性脑梗塞"见《神经病学》(贾建平)第185、186页;

3、"锥体束"见《神经病学》(贾建平)第56页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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