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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峰律师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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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更新时间:2012-07-11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 2006年6月9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6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 1、法人或其弛组织的驾驶员驾驶视动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驾驶员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
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学习驾驶员追偿。 "
3、客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在运行中致入损害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公司名下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出租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租赁给他人经营致人损害: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靠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借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赔偿责: (1)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执照的人; (2)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备准驾车资质的人;
(3)出借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内部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
\'\' 8、机动车买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买卖下列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买卖已报废的机动辜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2)买卖拼装或菲法改装的机动车。
lO、机动车转让后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博客|记录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每一 11、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所有人或后一手转让人追偿。
登记所有入有证据证躜实际所有人或其后一手受让入
存在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2、雇佣司机驾驶机动车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博客|记录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每一天!vK~$M jh8?*\\g7E
雇佣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司机追偿。

( 2006年6月9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6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 1、法人或其弛组织的驾驶员驾驶视动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驾驶员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
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学习驾驶员追偿。 "
3、客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在运行中致入损害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公司名下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出租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租赁给他人经营致人损害: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靠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借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赔偿责: (1)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执照的人; (2)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备准驾车资质的人;
(3)出借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内部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
\'\' 8、机动车买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买卖下列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买卖已报废的机动辜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2)买卖拼装或菲法改装的机动车。
lO、机动车转让后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博客|记录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每一 11、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所有人或后一手转让人追偿。
登记所有入有证据证躜实际所有人或其后一手受让入
存在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2、雇佣司机驾驶机动车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博客|记录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每一天!vK~$M jh8?*\\g7E
雇佣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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