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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不同
更新时间:2022-10-12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委托合同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有: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三、委托合同生效要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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