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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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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更新时间:2022-10-12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地方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醉驾或酒驾超标电动车时,处理结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因为电动车日常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也没有交强险,怎么与机动车同等“待遇”呢?超出了社会大众的认知范围,民众对此也有很多不解。

一、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原因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电池标称电压≤48伏,须有脚踏骑行能力,前后轮中心距离≤1.25米,鞍座长度≤0.35米。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依照该标准,目前生活中常用的电动车绝大部分为超标电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条也没有给出机动车的具体标准。

由于超标电动车在行驶中速度较快,加之车身重、制动距离较长,如果酒后或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交通安全隐患明显比电动自行车大很多,这也是很多地方在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进行处理的主要原因。目的就是为了人员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由于超标电动车目前无法投保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就不能按照《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适用交强险的标准对受害人进行先行赔偿,否则,因投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而让电动车驾驶人员承担更多的责任,明显不公平。尽管此时受害人为弱势人员,但赔偿也要合法合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高贵君,马岩,方文军,曾琳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的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是否以危险驾驶罪入罪处理不尽一致。

经研究,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

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也明确不建议把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四、建议

(一)出台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是否可以认定为机动车,或者达到什么标准可以认定为机动车,让社会大众有心理准备,更加遵纪守法。

(二)从源头治理,禁售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后,已有多地采取行动,如设置过渡期,但目前来看,市面上销售的大部分还是超标车,也深受消费者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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