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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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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更新时间:2022-10-10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

  3.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如下事项: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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