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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原因不明的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22-10-09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劳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伤亡,伤亡的原因非常多,有些可以直接判断伤亡原因,有些却不容易判断伤亡原因。比如一些慢发性职业病,很难判断伤情是否与工作相关。本文将要探讨的就是受伤原因不明情况下,法律法规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根据该解释,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对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视为工伤。甚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也视同工伤。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不仅在工作原因认定上进行了灵活处理,而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减弱了职工的举证义务,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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