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随着性开放及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便捷程度不断提高,“一夜性”、“包养”、“临时夫妻”、“小三”等新词出现,夫妻之间为了防止出轨或增加出轨者的代价,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便应运而生。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第143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未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作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扶养归属的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夫妻双人根据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给予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