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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22-09-29

导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区别在于形成的原因不同、请求权不同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而前者是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的,而后者只能是当事人本人。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二、哪些是可撤销婚姻

  在我国,以下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

  1.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提醒您,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等因素,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3.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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