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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从业人员在劳动中遭受伤害,其权利应予保护
更新时间:2022-09-21

网络平台从业人员在劳动中遭受伤害,其权利应予保护

作者:刘环律师,李健律师团队。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随着就业机会的减少,众多劳动者的工作和收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殊时期加之网络经济的崛起,许多劳动者都将目光放到了互联网上,平台从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达8400万人。除了从业人数最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外,现在从平台接单的家庭安装和维修人员逐渐增多。该职业本身容易受事故伤害,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尚不明确,笔者将通过下文简要分析。

案情回顾

王师傅注册某科枝公司旗下某应用程序,成为安装工人,注册协议中,对服务要求、晋升机制、服务禁忌等进行了约定,另约定“本应用程序仅为广大师傅提供合作平台,与入驻师傅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师傅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请注意安全施工,如发生工伤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017年6月16日,刘某通过网店在电商公司购买地板、踢脚线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定单及聊天记录上显示包安装和辅料。电商公司根据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安装服务合作协议》将刘某的安装订单推送至某应用程序,某应用程序遂将该订单推送给王师傅,王师傅接收该订单后,与刘某联系确认安装信息,2017年8月12日,王师傅前往刘某家中进行地板、踢脚线安装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王师傅被电锯锯伤。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王师傅存在劳务关系,应当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师傅自行对其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533.2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274号)

分析

一、王师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针对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一般是指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平台用工劳动纠纷案件中,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纠纷仍然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理论和方法为判断标准。笔者在已检索的案件中发现,只有少部分案件明确认定网络平台用工属劳动关系,个别案件认定双方属劳务关系。从本案来说,王师傅作为科技公司旗下某应用程序的注册安装工人,科技公司按月支付安装费用,对工作时间、工作流程、晋升机制、禁忌条款等有明确的要求,但其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不完全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未体现出人身隶属性。故,法院认定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系劳务关系。

二、王师傅自己为什么会承担10%责任?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律实务中有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别,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订,取消了雇佣关系的说法,只保留了劳务关系的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务关系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认为,王师傅在作为具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判定王师傅承担10%的责任。

三、新业态下就业人员的权利应予同等保护。

目前,有关劳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灵活化、弹性化、多元化的特征尚未予以准确对应,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有关权利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过程呈现出以体力劳动为主、职业风险高、职业安全保障缺失等问题,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陷入困境。为此陕西省人社厅等九部门于2022年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22〕3号),从劳动报酬保障、休息制度保障、安全卫生保障、社保缴纳保障等多个层面对新业态用工进行了规范,该办法的发布,相信会给新业态下就业人员劳动保护带来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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