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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能双重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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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能双重获赔? | LEGAL TEAM OF LI JIAN

作者:胡皓栊律师,李健律师团队。

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统计,2019年因工伤致残和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经济损失、职业病治疗花费的医药费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费用总和,已超过世界平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工伤仲裁、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部分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劳动者往往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导致维权能力不强。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探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能双重获赔。


案例:

2020年7月10日,某汽修店修理工陈某在引导顾客黄某驾驶的机动车进入保养工位时,因黄某操作不当将陈某撞倒并发生拖拽,致陈某腿部骨折。经协商,黄某与车辆承保公司共计赔偿陈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后陈某又向该汽修店索赔,该汽修店以陈某受伤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且陈某已获赔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协商无果下,陈某向所在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21年5月,人社局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同年12 月,陈某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十级,2022年4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工伤待遇14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12万余元。


律师分析:

一、劳动者能否基于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事故分别获得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赔偿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赔偿项目规定在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待遇的赔偿依据则为《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现有法律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双重受偿。因此,劳动者可以分别通过两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哪些赔偿项目不能重复受偿?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构成残疾的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医疗费不能重复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包含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同时,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双重受偿,裁判观点不完全相同。

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是法律为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特殊险种。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同时又符合工伤标准时,若无其他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双重获赔。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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