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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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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把包裹弄丢了,如何救济?
更新时间:2022-09-16

事情经过:


寄方在顺丰发出的手机(闲鱼交易4000元)被收方拒收,拒收后退回的手机(报废手机)跟发出的不一样,寄方投诉被掉包,要求顺丰赔偿4000元。顺丰答复:未保价,按照丢件处理赔偿7倍运费126元。


拒收过程:


顺丰派件员将包裹给到收方,收方并未当面验视。时隔两小时后,收方要求顺丰派件员上门录制开箱视频。派件员上门后发现快件有被拆过的痕迹。开箱后,收方表示快件里的手机跟寄方说的不一样,要求拒收。快递员当天报警,警方认为可做拒收处理。第二天,顺丰派件员做拒收处理。


证据:


寄方手里有顺丰后台寄出时的照片,与被退回的手机并不一致。且顺丰取件员承认手机被掉包的事实。


补充说明:


关于收方警方认为可拒收的情况,寄方也报警了并得到回复:这是商品纠纷应该找315。寄方报警后,警方回复当时说可拒收只是因为收件方给警方发来了开箱视频,所以建议可以先退回看看。

求问:

1、 顺丰给收方做拒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损害了寄方的利益?

答:顺丰在买受人签收快递后又做拒收处理的,损害了寄方利益,理由如下:

1)本案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的电商平台为闲鱼。根据淘宝网发布的《闲鱼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因为闲置平台买卖双方多为自然人,寄方退换货能力弱,风险负担能力低。因此,本案中,在收方签收货物的行为推定为对货物的外观及数量无异议,寄方不接受售后维权。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货物的数量瑕疵和外观瑕疵等问题,买受人应当在“收货之时”检验并通知。超过前述检验期间后,买受人才对瑕疵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了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买受人在前述检验期间内未就“收件手机 ”对寄方提出异议的,视为收方对寄方交付的手机不存在瑕疵,收方则不再享有请求寄方退货的权利。此种情况下,收方拒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 手机被掉包,顺丰是否有责任?如有,需要如何担责?

本问题应当分类讨论,

1) 若手机为快递员本人掉包或快递员对掉包的手机存在重大过失时,顺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若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员已对手机掉包或由于快递员送达的原因导致手机在送达后掉包的,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顺丰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对外承担返还原始手机,赔偿财产损失的责任。

2) 若手机非快递员本人掉包,且收方同意快递员将手机放置在收件地址的,即快递员合理送达快件手机的,顺丰不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第512条、604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在快递员按规定合理完成送达且收方确认签收手机后,快件手机的风险转移至收方,在其签收后发生的一切风险,收方自担。


3、 顺丰给寄方答复按照丢件处理,赔偿7倍运费,是否合理?

如果丢件的原因确因顺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顺丰《电子运输契约条款》里载明的格式条款无效,赔偿寄方7倍运费不合理,理由如下: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即顺丰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其格式条款未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应当按实际损失邮件的全部价值赔偿。

综上,顺丰应当赔偿寄方手机的实际价值即4000元人民币,而非格式条款里的7倍运费。


4、 寄方要求顺丰赔偿自己的损失(4000元),是否符合规定?

依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的裁判要旨,因运输货物被盗窃发生的货物灭失,除非承运人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严谨的保护、注意、审查等义务仍不能避免货物灭失,否则,即应当推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不管是否存在有效的保价条款,其均应按货物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因此,若顺丰能举证证明尽到了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并按照收方的要求合理送达快件手机原物的,则顺丰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顺丰应当按照寄方手机的实际价值(4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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