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一起时你侬我侬,互赠礼物、财产的情况十分普遍,可一旦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买个化妆品、送个包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因此,“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