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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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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08

案情:

李某、王某于2019年3月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3月15日生育儿子李某一。2020年7月3日,李某应王某的要求签署了《夫妻保证书(忠诚协议)》及《婚内财产协议》。2021年8月11日上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拨打110报警称,李某拿菜刀要砍自己,后经民警出警核实,双方系家庭纠纷,并对双方进行了劝解。2021年9月27日王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夫妻保证书(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其与王某签订《夫妻保证书(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王某欺诈、胁迫等危机情形下所签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律师分析: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由夫妻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即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及可诉性,不属民法调整范围。李某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保证书(忠诚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王某要求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内容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不予支持。

结论:

“忠诚协议”所涉子女的抚养的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忠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可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办理了所有权产权变更如赠与共有份额等履行婚内财产约定事宜,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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