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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案——通过投诉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9-02

谭某案

——通过投诉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谭某(下文简称谭)是湖南辰溪县人,出生于1990年,从事货车驾驶,受雇于安徽人刘某,而刘某车辆挂靠于杭州某建材公司。

2020年9月4日凌晨4点多,谭驾驶货车装载石子送往杭州富阳某建筑工地的水泥搅拌站。当搅拌站的工作人员货车后门挡板时,后门挡板突然向后弹开,打中了站在一边的谭永杰头部,导致颅脑损伤。

二、疑难点

(1)不能认定工伤

谭受雇于自然人刘某,而刘某只是挂靠在杭州某建材公司,日常由刘某招聘、管理、发工资,谭某驾驶的货车实际产权也是归属刘某。

谭某受雇于自然人,没有“用人单位”,在目前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雇佣无法构成所谓的“劳动关系”。而所谓的“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本案也就无法通过工伤途径救济了。

除非杭州某建材公司认可谭是该公司员工,愿意配合申请工伤认定。但,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

(2)过错方不明确

既然本案不能走工伤赔偿路径,只能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但如果这样诉讼,需要证明责任方的过错。

因为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民法典》对于自然人雇佣发生的伤害事故,没有实行雇主责任制,而是实行过错责任制。

我们分析整个事故发生经过,很难找到雇主的“过错”。

打开货车后门的搅拌站工作人员没有明显过错,他是正常操作,而后门挡板的弹开,不是他能事先预料的。

虽然可能后门挡板有质量问题,但是车辆是交给谭管控的,如果货车有质量问题,谭应该及时告知刘某,及时修理,因此雇主刘某也没有明显过错。

因此本案如果诉至法院,很难有良好的结果。

三、维权对策——安全生产事故举报

任何谈判想获得良好的结果,需要有筹码。本案中的搅拌站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是受害人的一个筹码。

《安全生产法》第73条、74条赋予了公民举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权利,律师代理谭向杭州某应急管理局举报了安全生产事故。

这次举报获得了良好的结果,迫于种种压力,雇主主动联系律师要求赔偿,最终双方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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