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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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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2-07-09

结婚即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和传统意义上的结婚。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很好理解,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即告成立。传统意义上的结婚指正式举行结婚仪式完毕,双方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结婚方式在一些地区还非常普遍,于是,补办婚姻登记的情况就会出现。

1994年之前,我国对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尚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如果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条件,应当补办登记,成立合法夫妻关系,子女也视为婚生子女。

就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从何时起算问题,从法理角度,既然是补办,当然承认其追溯力。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一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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