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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条与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2-07-09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息15%计算利息。被告陈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13500元给原告后,没钱继续支付利息。原告李某便要求被告立了一份借款本金为35000元的借条,即立借条时多加5000元利息入本金。后因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5000元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所持借条及被告所持借款本金为30000元的录音为证。

【争议焦点】

陈某借款本金是30000元还是35000元,通过借条和录音如何判断。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被告的录音资料,认定被告借款本金为30000元,立借条时多加5000元入本金,已支付的13500元利息,超出国家规定利息部分的为还本金款项,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为19124元。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确认试听资料的证明力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无异议的试听资料;二是有其他证据佐证。本案中,原告虽然手持有被告借款本金为35000元的借条,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实际借款本金为30000元,5000元系立借条时加入本金的,且其已偿还13500元给原告的录音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没有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并且,13500元也刚好是30000元本金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的总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的证实性。鉴于此,法院认可了录音资料的证明效力在本案中高于原告所持欠条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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