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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
更新时间:2022-08-22

  一、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

  第一,不良资产是有价值的资产

  资产的“良”与“不良”,其实是相对定价与未来现金流的关系而言的,只要定价精准合理,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潜在价值,这块资产就不应该被打上“不良”的标签。不良资产从业者应该进一步树立“不良资产是有价值资产”的理念,不良资产虽然是风险高、损失大,但是具有不同回收价值,关键是要经营管理得当,以最大限度获取价值回报。

  第二,不良资产处置是创造价值的经营行为

  当前,盈利增速持续下滑是银行业面临的共同挑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开源”入手,通过经营转型,开拓新的市场、客户和业务,但也要注意在“节流”上做文章,特别是加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尽可能降低资产损失。可以说,破解利润—不良—拨备不确定的三角难题,不良资产处置发挥着重要作用。还要看到,当前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着新的环境。

  第三,不良资产处置是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既是风险化解的过程,也是信贷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一方面,通过灵活运用包括债务重组、批量转让、证券化、债转股等在内的多种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方式,可以快速降低不良率,净化资产负债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点在不良贷款生成率较高的时期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实施不良资产处置,有利于腾出信贷资源和监管资本,并将其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生命力的行业和企业,有利于推动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从而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 应注意以下问题 。

  1、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

  2、注意催收的方式;

  3、催收主体的问题 ;

  4、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二)协议处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借新还旧: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但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1、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物。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担保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437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五)法院诉讼: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诉讼时效。银行应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应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有的银行认为,只要抵押物办理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无须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实不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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