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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晓洪律师
四川-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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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2-08-15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一)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二、办理离婚的相关规定

  办理离婚的相关规定是:离婚的形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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