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担保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法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针对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利息如何计算进行的规定。
例如:甲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乙借款189万元,约定利息为月1%,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了甲公司破产案件。乙于2022年6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向其归还借款189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至的利息。那么,丙是否应该承担向乙归还2021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
就本案,对于甲乙直接的借款的利息,也就是主债务的利息,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从破产申请受理时即2021年3月18日停止计算利息。
本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很显然,担保人承担责任,也限于主债务的范围内,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也就是说,乙要求丙承担的责任只能是偿付借款本金189万元及截至2021年3月18日时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