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如何确定管辖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解读
法条: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本条是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主管和管辖的规定。
理解本条,首先要区分主管和管辖两个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两者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商事案件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能出现的情况,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仲裁,也可能仅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凡是约定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同样,对没有约定仲裁的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仲裁同样无权管辖,只能提起诉讼。
本条第二款,则是规定,如果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则管辖法院应依据主合同进行判断。亦如前述,在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因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显然不能适用本条“依据主合同判断”的可能。
本条第三款则规定,如果基于法律的规定,只起诉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则分别依据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