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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2-08-02

张某在婚前全款购置房屋一套,为向李某表达爱意,在房屋产权证上仅写了配偶李某的名字,结婚不久,由于性格原因,双方起诉离婚,对于这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张某主张是其个人财产,因房屋是自己出资全款购买所得;李某主张房屋是张某赠予所得,应归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婚前或者婚后买房,房子产权属于哪一方?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对于这个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现得出如下结论:

一、对于婚前买房的情形:

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资,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或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以上两种情形都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资,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 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 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如果是夫妻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则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二、对于婚后买房的情形

如果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 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 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 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 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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