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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祥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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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8-02

导读:法定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等等。


  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履行,已经在合同解除之前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的类别和履行的情况,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履行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合同解除是因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解除权人的因为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醒您,如果以后遇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且违约包括逾期违约、预期违约等形式;

  3.合同解除的其他法定理由。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3.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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