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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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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能否收回借款?
更新时间:2022-07-28

当前,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更加严格,拿着借条缺乏其他相关证据尚且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没有借条,能否收回借款?由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田永林律师和王亚兵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就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原告李某诉孟某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向被告分2次转账,第一次向被告转账20万元,第二次转账38.8万元,合计转账58.8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1张,剩余38.8万元以借给第三人为由拒绝出具借条。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8万元,便将给原告的20万元的借条换成了一张10万元、1张2万元的借条。原告多次催要借款50.8万元,被告拒不归还,由此形成纠纷。

我方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50.8万元及起诉之日至权利实现之日的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两张合计12万元的借条,借款时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明细,短信记录。第一审中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借条形成与两次转账之后,原告持有的借条仅有12万元,上述情节使得原告主张诉争的38.8万元系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偿还38.8万元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

判决后我方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依然未参加。我方认为上诉人以金融机构转款凭证请求对方返还借款即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否认转款系基于借款关系的,应对其反证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关系。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未出庭,未对借款数额及借款性质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上诉人仅出具了12万元的借条,对其余款项未出具借条的原因应当明确说明原因,拒不说明原因,应当认定就是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推定上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双方之间的转账就是借款,其数额就是50.8元,被告应当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50.8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和其中12万元的借据,对其余的38.8万元虽未提供借据,但有银行转账凭证,依据以上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在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认定38.8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撤销原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清偿上诉人借款58.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诉人从一审立案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借款人应积极应诉,对借款的性质等提出抗辩,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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