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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有什么要求,与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22-07-25

导读:对股东代位诉讼持股的要求是,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可以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标的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


  一、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有什么要求

  股东代位诉讼持股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有:

  1.诉讼标的不同。代表人诉讼是针对包括代表人在内的人数众多的股东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是公司与其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2.诉讼当事人不同。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多数股东,代表人仅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其他股东虽未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其当事人身份。而股东代位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既非公司的代表人,也不是其他股东的代表人,其本身就是一方诉讼当事人。

  3.诉讼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果及于人数众多一方的所有股东,代表人本人当然也是诉讼法律效果的直接承受人。而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效果不由起诉股东直接承担,而是由公司承受。

  三、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如何确定的

  提醒您,代位权诉讼被告的确定:

  1.起诉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2.被告为被代位的债权的债务人。

  3.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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