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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进城务工村民的承包地?
更新时间:2022-07-20

作者:刘环律师,李健律师团队。

土地是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居民放弃耕种选择进城务工。如果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并落户城市,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承包地呢?下面,我将通过一则案例带您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Case Description/

张某夫妇原是小山村二组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7亩耕地,后来二人到县城某工厂应招,张某应聘成功,在工厂工作。几年后,张某将全家人的户口从农村迁至房屋所在辖区。村集体得知张某夫妇已经将户口迁到县城,决定收回张某夫妇承包的7亩耕地。张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辖区,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经协商无果后,张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小组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

/The Judgement/

审理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居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村居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以此为由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具体到本案,村集体以张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张某家庭承包的7亩耕地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律师分析

/Legal Analysis/

最初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和草地。但从2018年起,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三十七条明确了两点,一是“在农户进城以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将原规定“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村居民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规定,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村集体也不得以此为由收回承包地。


建 议

/The Suggestion/

当然,也要提醒农村居民朋友,您有权保留您的承包地,但是一定要记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况: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村集体将有权收回土地。对于准备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朋友来说,建议将土地交由其他家人或亲戚朋友耕种,也可以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希望耕种的人。将土地转包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向发包方(村委会)备案,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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