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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岗?劳动者能否拒绝?
更新时间:2022-07-20

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那么,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如果因为市场环境变化或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今天我将通过两起案例带您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一

2020年10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A区的销售门店。2021年11月28日,因门店合并,公司书面通知刘某调入B区工作,即日生效。刘某拒绝,并自12月3日起不再到岗工作。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刘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即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2017年,马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担任售后服务工作,月工资10000元。2019年5月7日,公司与马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随后,向马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将马某从海外售后岗位调动到内勤岗位,调岗后的月工资2500元,并要求马某于2019年7月1日到新岗位报到。马某拒绝调岗后,公司向马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马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马某不服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单方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以未到新的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该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下面让我们来逐步分析。

律师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从该条文来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私利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由于调岗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严苛的条件。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最高院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来看,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是有权调整劳动者岗位的:(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并且不能过度增加劳动者额外的负担;(三)调整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劳动者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怎样合法调整劳动者岗位?

就用人单位而言,可以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地点做明确约定,特别是对岗位调整以及工作地点调整等情形进行事先约定。此外,公司在调整岗位时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如果是协商一致调整的,需要及时签订相应的协议,如果是自主调整或者按约调整的,则应发出书面通知,让员工及时签收。

提示:

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调岗调薪。但是,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性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的必要条件。作为劳动者,如果对工作岗位调整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在争议解决前,尽量不以消极的方式抵制调岗,避免造成自己维权的被动。


作者介绍

刘环,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团队业务负责人,具有多年司法和行政工作经验,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纯熟,学习研究能力强,擅长处理疑难案件和突发事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金融、公司治理结构和人事管理体系设计、劳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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