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是可以诉请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1条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的第3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因此,如因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是可以诉请要求赔偿的,目前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