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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怎样注意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22-07-11

  一、承包人怎样注意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承包人注意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有:

  1.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交付的应付款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既没交付也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从提起诉讼之日计算;

  3.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有哪些呢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约定;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查;以及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等。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承揽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3.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必要的监督;

  5.保证工作成果,承包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验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提供材料,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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