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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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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力胁迫前妻复婚,结局让人大快人心——陈海云律师
更新时间:2022-07-06

近日,福建漳州发生了一起离谱的复婚事件。

男方黄某与前妻因性格不合登记离婚,但离婚后黄某就后悔了。

为了复婚,不断跟踪前妻,使得其为了躲避不断换工作。

更刑的来了。


1月24日,黄某带着事先准备的布袋、透明胶带和一捆绳子在前妻住处门口等候,当前妻开门时,黄某想用布袋套住对方的头、用透明胶带封住对方的嘴,但均未成功,他便将前妻推回房间。

进入房间后,黄某继续使用暴力要求复婚,前妻找到机会推开黄某,跑到阳台大声呼救,黄某怕被发现,遂离开现场。

经鉴定,前妻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多人的反应都是一样的:还好离婚了。。

在实际中,以自杀、精神骚扰、私密照片、暴力等方式威胁对方与其完成结婚登记的案例还真不少,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01.

被胁迫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以上诉案件为例,黄某使用暴力手段成功胁迫前妻和他复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婚姻,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其中需要重点注意是一年的时间期限,而且胁迫行为不仅是对当事人的直接胁迫,以其近亲属来要挟的也属于胁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但是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自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这段关系中出现的纠纷问题时该如何处理?


02.

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可以说双方“根本没有结过婚”,这段期间一般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① “协议处理财产”


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② “非婚生子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因此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不因婚姻被撤销而发生变动,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也对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


此外,被胁迫结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在诉讼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利益。


03.

黄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行为?


上诉案件中,黄某强行闯入前妻的住宅,并对其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前妻轻微伤,不仅犯罪还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对于他的结局大家都很关心。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据统计,我们团队接触过的当事人中,离婚后复婚几乎都是婚姻中没有出现原则性问题,双方性格原因、一方事业繁忙等婚姻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有冲动的成分存在。

但因婚内出轨、家暴等行为的基本没有再复婚的,毕竟好不容易逃离不幸婚姻的泥潭,怎么可能再踏入,甚至很多当事人被对方伤害造成的阴影伴随一生。

结婚不一定是为了幸福,但离婚一定是,而复婚则是因为还有爱且无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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