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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减刑,看看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怎么成功减刑9个月的
更新时间:2022-07-06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关键词】 减刑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22年6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辽宁省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鄯某,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干警韩荣强出庭履行职务,证人韩某1罪犯赵某出庭作证,罪犯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考核期内积分折抵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辽04刑更2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故意伤害

裁判日期:2022-06-30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被申请人: 赵某

文书性质: 裁定


作者观点

将功赎罪,放下屠刀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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