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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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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叫停,竞买人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09-05-01
林叔权律师点评:

拍卖叫停,竞买人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房屋拍卖两次被叫停 竞拍者认为被"忽悠",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2009年5月1日《珠江晚报》

  受法院委托拍卖的两套房产,两个月内两度在竞拍前被法院紧急叫停,到场的竞拍者认为,拍卖公司此举"忽悠"人并令自己赔上交通费又误了工。前日,有竞拍者因此与信正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拍卖取消爆发冲突

  4月29日,竞拍者来到位于香洲兴业路的阳城大厦3楼该公司拍卖大厅里,等候11时开始举行的两套房屋拍卖会。两套房屋均位于锦柠路388号11栋,建筑面积各为143.7平方米和235.6平方米,起拍价分别约70万元和120万元,保证金分别为7万元和12万元。

  然而10时55分左右,该公司人员突然通知称当天的拍卖会取消了。会场里顿时炸了窝,当日登记竞拍者有35人,有竞拍者当即致电晚报24小时新闻热线2639333。其中不少竞拍者对闻讯赶到的记者说:"这已经是第二次通知取消了,我们两次来这里的交通费都损失不少,还有误工费。"

  不久,一名女竞拍者与该公司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公司里发生肢体冲突。警方闻讯到场调查。

  法院两度叫停拍卖

  两套房屋何故两度取消拍卖?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两套房屋涉及债务纠纷,由电白县法院去年11月委托香洲区法院拍卖,公司通过抽签获得拍卖机会。上一次取消拍卖发生在今年2月26日,电白县法院拍卖前半个钟头来电要求 "暂缓拍卖",因为有关官司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所以房子暂时不拍卖;但4月3日,电白县法院又来电要求 "恢复拍卖",因为"暂缓拍卖的事由已消失";公司于是再发公告再度拍卖,不料第二次拍卖当天,电白县法院再次来电要求 "撤回拍卖",因为"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公司称依法办事

  竞拍者要求公司赔偿前后两度参与竞拍的交通损失费和误工费。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无法满足此要求,因为公司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规定依法办事。

  该人士表示,此次"撤回拍卖"公司亦有损失,不仅成交价的5%的佣金(至少10万元)没了,之前多次发公告的近1万元也白贴。

  律师:竞拍成本可主张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认为,竞拍者缴纳竞拍保证金后即与拍卖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当拍卖因合法原因取消时,拍卖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竞拍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林叔权认为,其中的"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包括竞拍者的合理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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