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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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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拆迁奖励的真面目
更新时间:2022-06-29

当某地实施征收拆迁时,除了大家最关心的房屋等拆迁安置补偿内容,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末尾,通常还会有独立于拆迁安置补偿之外的奖励政策。通常表述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提前签约奖励”。有的地方签协议越早,则给的奖励就越高。反之,若是在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署补偿协议,则这部分奖励拆迁方就不给了。

通常,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亦或是城镇国有土地拆迁,都会设有一定比例的拆迁奖励机制。其目的肯定是为了让被拆迁人尽早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同时附加“早签协议早选房”等被拆迁人重点关注的条件,让被拆迁人感到急迫的压力,避免签协议签晚了没有好房可以挑,进一步刺激被拆迁人尽早、尽快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如此的刺激之下,若是补偿条件合适大家肯定都抢着签补偿协议。但若是补偿没那么合理,只是为了拿这一点奖励就签了协议,到底亏不亏?

对于奖励政策,在法律规定上也是有据可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第十七条便规定了,拆迁方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些奖励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确地认识到,拆迁奖励的实质是拆迁方拿捏、掌握被拆迁人急迫心理的一个体现。拆迁奖励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之外的额外的钱。并不是说拿不到拆迁奖励这部分钱,也同时意味着应得的拆迁补偿部分也拿不齐了。

若是拆迁安置补偿部分明显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就没有必要为了取得拆迁奖励而丢了西瓜捡了芝麻。补偿不合理便可直接放弃奖励这点蝇头小利,转而为了取得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而依法维权才是正确的应对方法。当然,若是拆迁奖励部分很高,即使拆迁安置补偿部分不合理,但加上奖励这部分也不是不能考虑签协议的这种情况下,根据被拆迁人自身需求去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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