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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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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同之外第三方能否申请法院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更新时间:2009-05-01
合同之外第三方能否申请法院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之外第三方不能申请法院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理由有二:

其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效力应维系在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故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其效力不能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不能也没有理由申请法院撤销。

其二、合同是为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目标,最大限度增加经济价值而设立的。如果允许合同之外第三方来申请法院撤销势必会给已建立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合同之外第三方不能申请法院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观点二、 合同之外第三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来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理由有二:

其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之效力应维系在当事人之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该原理我们应如何理解,是严格限定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应留有余地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合同之外第三方来启动撤销程序。回答是肯定的,应当有必须有。依据合同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人就其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三条: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因此合同总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应允许合同之外第三方申请法院撤销,否则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恶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合同之外第三方又不能启动撤销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将承现尴尬局面,也不符合公平、正义之原理。所以,合同之外第三方应当有必须有。

其二、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中又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其之间的行为应属无效,自然也就谈不上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也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应恢复到物之原有状态。此时合同之外第三方可向法院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以上两点说明合同之外第三方在特定的情况下应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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