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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抚养费”问题
更新时间:2022-06-28

一、“抚养费”包括什么?

抚养费是子女从父母那里领取的合理必要的生活学习资助,一直等到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生活独立等,通常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各项费用并非无所限制,如教育费用,一般针对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对于收费较贵的院校、各种名目的择校费和赞助费、以及兴趣班高额费用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范畴,因为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若抚养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允许,产生所谓的教育费用,另一方可以主张减少甚至不予支付。

二、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期限?

1.关于费用金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考虑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关于给付期限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关于协议约定

双方可协议约定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期限,可比照一般情况提高或减少费用金额,延长或缩短支付期限,或作出其他特别约定(如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但需要考虑合理性和履行能力,比如对于约定过低、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或者约定过高,另一方无法支付的条款即失去了实际意义。由此产生的纠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的金额,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形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声明:本文章系由作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所作的法律知识综述,如有内容相似的,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亦属正常。如有疑问,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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