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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律师办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验总结
更新时间:2022-06-21

关于本律师办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验总结

本律师通过办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结经验如下:

一、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学校管理疏漏型。主要表现为学校设施、课间课下管理等存有安全方面的瑕疵。二是学生间损害型。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或幼儿园幼儿之间在一起玩耍、游戏、嬉闹、打斗过程中。这类案件一些法院一审时作出了某学校承担30%责任的判决。三是教学保护不力型。例如,学生参加班级组织游戏时受伤,有的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了30%责任。四是教师损害型。这类损害主要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管教过程中,因方法简单、粗暴,给学生或幼儿造成心理的伤害,继而引发身体的伤害。学校被判承担了20%责任。根据以上几种类型,法院在认定学校及致害方承担责任的大小成为律师办案的关键。

二、具体赔偿标准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里强调一点,因为受害人主要是学生或未成年人,所以律师在为被害人争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具有一定空间。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尤为关键。

三、事情发生后,本着和谐稳定的原则,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做好为将来诉讼收集证据的准备。

四、法律依据 主要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1173条、1179条、1183条、1188条、1199条、1200条等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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