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秦福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5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如何把握人身伤害索赔费用?
更新时间:2009-04-30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索赔费用其中包括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这些费用是人身损害案件中索赔费用比较高的项目,正确把握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中都涉及一个指标数据,即"上一年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和运用"上一年度"才能使受害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呢?带着此问题,笔者叙述以下,以此启示读者。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2006年10月1日,在A市某交通要道,康某某驾驶自家宝马轿车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在地,致王某某当场"驾鹤西去"。后经A市交管局某支队责任认定: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6年12月12日,张某某(王某某之妻)、小王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之子,14岁)将康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00000元、丧葬费6000元、小王某某生活费20000元等各种费用,2007年1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便于大家清楚计算公式,对上述案例中的赔偿费用做简单说明:

1、死亡赔偿金300000元:根据《人赔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05年度A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故被告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为:15000元×20年=300000元。

2、丧葬费6000元:根据《人赔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05年度A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故该费用为:12000元÷12个月×6个月=6000元。

3、小王某某生活费20000元:根据《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005年度A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000元,而小王某某距18岁还差4年,其母亲张某某也应当承担一半生活费,故该费用为:10000元×4÷2=20000元。

上述案例原告主张费用完全得到法院支持,看似胜诉判决,但原告是否完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赔偿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我们接着往下讨论:

《人赔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起诉时的上一年度,更不是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上诉案例中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也是以2006年度的上一年度即2005年度为指标系数进行索赔。但法院实际开庭之日为2007年1月20日,那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日期肯定是2007年。那么原告就完全可以依据2006年度的指标系数进行索赔(据查2006年度A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00元〈死亡赔偿金应为:20000元×20年=400000元〉;2006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0元〈丧葬费应为:24000元÷12个月×6个月=12000元〉;2006年度A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2000元×4÷2=24000元〉)。通过计算我们不难发现以2006年度指标去计算赔偿项目要比原告的主张多赔偿十几万。现在我们还能认为原告已经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赔偿吗?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就告知了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赔偿指标的确定,以求获得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简单提示以下:

1、经济是往前发展的,参数指标呈递增趋势是我们应当把握的一般规律;立案后并非马上开庭审理是我们应当掌握的最基本诉讼常识。

2、依据起诉时的下一年度指标进行索赔。但此并非随意,一般下列情况可行:(1)临近年底起诉的;(2)需要鉴定的;(3)人数众多的;(4)被告难以通知的;(5)需要追加当事人的;(6)考察各地法院的办事效率等等。

3、当事人依据原来的指标已向法院起诉,发现案件可能跨年度,那么应当在举证期满向法院变更、增加请求即可。

通过以上赘述,希望能对即将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有所启示。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来源:合同法律服务网 http://www.qinfulawyer.com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