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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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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的质证技巧总结
更新时间:2022-06-11

一、书证、物证

针对来源、是否原件、真伪、与本案的联系、与其他证据的联系、想要证明的问题。

二、视听材料

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收集的方法是否合法;播放设备的技术条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想要证明的问题;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以及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形成的时间与纠纷发生的时间关系,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证人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证人感知案件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和精神上是否有缺陷;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是否出庭,如果没有出庭,是否存在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四、鉴定意见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关系;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备和方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等。

五、其他情况的证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不能提供原件的证据,可以拒绝质证。按法庭要求附条件质证时,应当核实笔录中是否标明了质证的前提。

2、向法庭出具电子版质证意见时,应标明该电子文档及书面质证意见仅便于法庭记录使用,不应提交给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3、电子资料的质证:是否源自中立的第三方,是否易于被修改,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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