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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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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续查封,律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6-10

无论是在诉讼还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都是很重要的步骤。当然,除了少部分被告(被执行人)因其明显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的案件,为节省诉讼成本可以不用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从以上条文可知,冻结、查封、扣押具有时限性,即超过时限就失效了。而在司法实践中,作出扣押查封冻结的机关往往会发给申请人一个告知书,即告知申请人在冻结查封扣押到期前,应当书面申请延期,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甚至有少部分律师错误的认为续费是法院应当主动履行的职责),可能会有少部分案件在查封到期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忘记请求续封,由此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我们查到了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一个判决。执行法院在告知了债权人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查封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的前提下,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在期限内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至标的物脱保。债权人遂起诉诉讼代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续封并非强制的法定义务,而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因执行法院已告知了债权人查封期限及未及时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结合本案其他因素,驳回了债权人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清楚债权人查封的到期时间,以其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并应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结合本案债权人知晓查封时间亦有过错等因素,酌定判决债权人承担损失的20%,律所赔偿债权人损失的80% (即5613412.8元)

从基本法理上说,执业律师应当知道续封的重要性(即使其没有代理后续的执行工作,从附随义务的角度讲也有提醒当事人的责任),而当事人不一定知道。这本身也是为什么当事人需要聘请专业律师的原因所在。因此造成的损失明显属于执业过错造成,由律所进行赔偿完全正当。

郑重提示:无论是诉讼中还是执行中,续查封都很重要,千万不能忘记!尤其是千万不要认为法院会主动依职权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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