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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晨曦律师
山东
从业10年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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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讨论
更新时间:2022-06-09

本期和大家探讨一下音乐版权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音乐人/乐手来说,音乐版权是一个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希望通过这期节目让大家能对音乐版权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能增强版权意识,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普通观众和自媒体来说,也能通过了解一些音乐版权知识做到规避侵权风险。

大家常说的音乐版权,在中国就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当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只有音乐作品,还包括文字作品、电影作品、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最复杂的类型之一,因为涉及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项特别多,如果从概念及法律规定来讲那一期两期肯定没法讲的全面透彻。那今天我们就通过平常能够见到的一些例子简单跟大家聊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一些问题,那什么是音乐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可以转让?哪种行为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哪种情况下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哪种情况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怎样获得著作权人授权?音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著作权?音乐人如果遇到侵权行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大家也都知道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平常也肯定听说过某某KTV大量未获授权歌曲遭下架,再就是某些歌唱类节目的歌手翻唱原创歌曲没有获得授权导致的各种侵权纠纷。

我们常说的侵犯音乐版权,侵犯的是哪种权利?

那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及通过合法途径(如继承、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民事主体对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音乐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体现其人格、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人身权都是精神权利,是不能转让的。今天我们探讨的主要还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对相关作品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和我们音乐人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就是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那现在,我想问下大家,你们认为下边这几种情况是否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

1.商场工作人员张三是某音乐平台会员,从平台听到一首歌特别喜欢,于是下载下来自己听,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张三将这首歌用在商场当背景音乐播放,是否构成侵权?张三在公司的年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张三参加一档电视台的选秀节目,演唱了这首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张三参加了一档慈善义演晚会,演唱了这首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带着上边这几个问题我们讲一下,

音乐作品哪种情况可以不经授权使用,哪种情况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哪些属于侵权行为?
在讲哪种行为侵犯音乐著作权之前,我们要先知道,著作权法除了保护著作权人的上述权利,他还对著作人的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作品。就是著作权法22条规定的十二项。其中跟音乐人有关的主要是(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以下两个问题涉及到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1.商场工作人员张三是某音乐平台会员,从平台听到一首歌特别喜欢,于是下载下来自己听,是否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既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又不需要支付报酬。)

3.张三在公司的年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是否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讲完合理使用,我们再来讲一下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另外一个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这种规定等于说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用,但是需要支付报酬。那法定许可有哪些种类?跟音乐相关的有两条,第一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0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看起来很复杂,其实说白了就是,能不能翻唱?这里的音乐作品指的是词曲作品,举个例子,词曲作者张三的歌曲已经被唱片公司合法录制发行了,那李四现在是不是可以翻唱?需不需要张三的授权?(除非张三明确声明这首作品不得使用,不然李四是可以直接翻唱的,但是应该向张三支付报酬)。


第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十一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十一条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只要符合这些情况,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如果张三将这首歌在商场(咖啡馆、酒吧)当背景音乐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侵犯了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取得词曲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

再回到之前的问题,

4.张三参加一档电视台的选秀节目,演唱了这首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需要看节目组是否有这首歌曲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就侵犯了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张三参加了一档慈善义演晚会,演唱了这首歌曲,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看该晚会是否向公众收费,是否向张三支付报酬,只要有一项符合,就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刚才咱们提到选秀节目演唱了某首歌曲这个例子,如果你是商家想使用一首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或者个人想参加商业演出,应该怎样去获取授权?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我们国家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实行集体管理制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是大陆法定唯一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在一部分音乐人加入音著协之后,会将自己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音著协,音著协可以对这些财产权利集中管理,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分配使用费。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如果想使用的曲目在音著协的曲库里,那你不需要找词曲著作权人,只需要联系音著协,取得音著协的许可,向其支付使用费就可以。如果这首歌曲不在音著协的曲库里,那此时你就需要找词曲著作权人获得授权。另外,音著协管理的并不是全部的财产权利,如果想要对作品进行改编,还是需要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这需要花费相当一部分的时间及精力。目前,很多商家、电视台和音著协都是有长期协议,向音著协办理许可,这样他们只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使用音著协曲库里的歌曲。

音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音乐人要认识到署名权的重要性,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最重要的权利,如果署名不清楚或者不正确,会直接导致你的著作权属不清晰。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发生诉讼,证明著作权人首先就是从署名开始的。

第二点,虽然音乐作品完成的时候,他的版权就自动产生了,但为了确认版权的产生,还需要一个权属证明,把作品产生的时间、作者、创作内容等信息固定下来,避免作品发表以后,被别人冒名顶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音乐人应保管好自己的创作底稿,音乐人可以向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版权登记证书,具体登记流程可以根据他们的官网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音乐人可以选择向音著协申请注册数字音乐版权,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音乐人先加入音著协,成为它的会员,与音著协签订合同。这就意味着你以前、现在及以后的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转让给了音著协,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你自己是没有权利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权别人使用上述权利的,(之前有张学友演唱自己的歌曲结果被音著协起诉侵权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是否要加入音著协,也需要音乐人自己权衡利弊。再就是音乐人也可以通过映光计划选择进行作品登记,它是一项联合全国公证机构及相关音乐协会、机构进行的音乐权益保护计划,通过映光计划还可以固定证据、进行证据保管。

如果音乐人的著作权被侵权了,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如果音乐人加入了音著协,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的,可以收集证据向音著协投诉,那么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音乐人没有加入音著协,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情况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就很重,你首先要把自己的权利来源证明清楚,这就要求权利人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你是词曲作者,你就要提供你的作品的创作底稿或者登记证书等,如果你是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的,你就要提供完整的授权证明。下一步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这就涉及到取证。取证不是简单的自己拿手机拍拍照,这个可以通过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再就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著作权法规定的是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前两者都不能确定的,那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伍拾万元以下的赔偿。那具体是赔几千还是几十万,法官需要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现在法律对于音乐著作权的规定已经越来越完善,虽然现在还存在很多侵权行为,但是近年来国人的版权意识以及对版权的尊重已经提高了很多,我希望通过这期节目,向大家普及一些著作权的常识,希望以后音乐人的著作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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