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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上学父亲竟支持 前妻怒诉变更抚养关系
更新时间:2012-07-05

7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婚生长女吴某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原、被告于2009年6月2日经新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某自愿与原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某君、吴某钰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得的财产部分折抵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婚生长女吴某君于2010年10月15日亲笔书写证明1份,用于证明自己不想上学,并称以后绝不后悔。被告竟然支持。原告高某得知后在2011年5月7日将婚生长女吴某君接到自己身边生活至今,并在于被告协调无果后,将之诉至法院。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吴某君,吴某君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吴某君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长女吴某君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考虑到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两个女儿都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给被告抚养费,现婚生次女吴某钰仍由被告抚养,且吴某钰的抚养费远超于吴某君的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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