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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更新时间:2022-05-18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 LEGAL TEAM OF LI JIAN

作者,刘环律师,李健律师团队。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为提高工资收入数额,便请求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自己,也有不少企业为缩减运营成本,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或出具放弃声明,这样做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案例

2018年12月,王某与某手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下设的销售门店担任店长职务,2021年2月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因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手机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并且,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已经以现金形成随工资按月发放,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行为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手机公司应当为王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是否有很多人疑惑,为什么在王某主动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后,法院还要判令手机公司补缴社保费和支付补偿金。因为,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如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注:

本律师近期在检索同类判例时发现,部分法院认为,如果未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劳动者个人放弃,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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