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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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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既享受权利也必然承担义务
更新时间:2022-05-16

众所周知,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难的一步。如果被执行人配合或者有财产执行,那就通过法院划扣后去带着相关材料区法院领款就行。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公司未注销也未经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办法了吗?法院不会让这样的“赖皮”公司破罐子破摔,总有办法让被执行人收到惩罚。

从当事人2019年委托开始,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一审,法院于2020 年 7 月 14 日作出判决书,公司不服上诉,经过二审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需要承担30多万的违约金。付款日期届满后对方并没有如期支付款项,经过案件终本、恢复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定追加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股东既然享受公司的权利,也必然需要承担法定的义务。公司资本认缴制是为了保障股东期限利益,但在股东超长实缴期之下,零出资、无对价或超低对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导致公司资产不足并最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中,公司约定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为30年,而截止到执行那一刻,该股东没有缴纳一分钱,即使在知道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也没有担负起公司经营的义务,有滥用股东自治权利之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合法合理。

我是武汉劳动律师杨律师,大家碰到劳动纠纷可以跟我说一下详细的情况,我会尽可能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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