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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货款被网诈,律师维权救员工
更新时间:2022-05-15

跨国货款被网诈,律师维权救员工

〖案情回顾〗

申请人是某市一家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了业务需要在国内、外开办了多家有限公司。委托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的销售主管。2015年某月,与荷兰A公司签订两笔购货合同。在业务往来中遭遇国际钓鱼网站网络诈骗。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业务操作手册》之规定与财务人员核实是否真实到帐的情况下,将两批货物正本提单寄出,荷兰客户凭正本提单提货,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六十余万元。

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了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申请人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委托人是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与受害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因此,我们决定运用法人人格独立的原理为委托人提供帮助。最后仲裁庭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又到法院起诉,被一审驳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同权益。

以下是我们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

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6:《销售合同》可以看出,被答辩人不是本案中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买方,又不是卖方),损失从何而来。买方A公司的货款打入骗子的帐号,是诈骗案的直接损失方。卖方B公司的货物已发出,应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中如果是按被答辩人所说,卖方B公司没有收到货款,是因为购货方A公司遭遇国际钓鱼网站的诈骗,将货款转到诈骗分子提供的帐户,其损失应当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B公司已经把货物发给A公司,A公司就应当支付货款。如果拒不支付,B公司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

因此,被答辩人不能将各种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如果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追偿货款,就要自己承担经营风险。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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