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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兄弟反目为争房,合理分配平纷争
更新时间:2022-05-14

兄弟反目为争房 合理分配平纷争


为了父母房屋动迁款的分配问题,赵氏兄弟二人矛盾激化,甚至大打出手。一场诉讼结束,法院最终判决动迁款参照法定继承在兄弟俩之间分配。而这对兄弟间的“抢房大战”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故事。


赵大和赵二系同胞兄弟,赵父早年亡故,赵母一人含辛茹苦把兄弟俩拉扯成人。兄弟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相继结婚生子,且分别在各自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赵母在上海中心城区有一套公租房,她在世时,赵二很不孝顺,让赵母很反感。尽管赵二多次央求,赵母始终没答应把赵二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8年12月,在赵母病重期间,赵二让母亲在一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内容是把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利(包括将来动迁利益)都留给赵二一人所有。2009年2月,赵母去世,之后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2009年10月,赵二把自己居住的房屋让给儿子做了婚房,自己和妻子搬入了系争房屋居住。


2018年2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时系争房屋无登记户籍人口,赵二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来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560万余元。赵大找到赵二协商动迁款的分配,遭赵二断然拒绝。赵二不肯给赵大任何补偿款,同年8月赵二和赵大在争吵后竟然大打出手,兄弟俩闹得不可开交,最终是警察到场才平息了风波。


赵大经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咨询,我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参照法定继承在赵氏兄弟之间分配。因为系争房屋系公租房,其母死亡后,母亲作为公房承租人的资格即丧失,同时也丧失了对公房的一切权利,公房本身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即便其母的遗嘱是真实的,该遗嘱也是无效遗嘱,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需要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个条件,其中他处无房指他处无福利性分房等。赵二虽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其户口并没有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不具有该公房同住人资格。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已经死亡,无新的承租人且没有户籍人口。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意见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后赵大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依法分得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法庭上我方全面陈述了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案件最终以赵大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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