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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从业25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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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获撤案处理
更新时间:2022-04-28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会见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后,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某不构成强奸罪,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甲某叙述了几点案件的重要情节:

1、犯罪嫌疑人甲某不认识报案人乙,是报案人(乙)主动添加犯罪嫌疑人甲某为好友,且主动要求陪同犯罪嫌疑人甲某到中兴木材厂。

2、报案人(乙)还告诉犯罪嫌疑人甲某其20岁,如果没有对象就会跟犯罪嫌疑人甲某处对象。当时犯罪嫌疑人甲某还问报案人(乙),要是她对象知道该怎么办,报案人(乙)说不怕,并称自己在对象面前就是花痴。

3、报案人(乙)自愿与犯罪嫌疑人甲某到中兴木材厂,并且收取了犯罪嫌疑人甲某送出的项链,然而报案人(乙)在收取项链之后,还故作矜持。犯罪嫌疑人甲某就开玩笑的假装要走,报案人(乙)便搂住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脖子不让其离开,并且还说今天就这一次,以后还做朋友,意思是继续保持这样的关系。

4、双方在发生关系之后,犯罪嫌疑人甲某因报案人(乙)正巧是经期,故在发生关系时并没有射到里面。后来报案人(乙)的男友打来电话,听到了犯罪嫌疑人甲某的声音。

5、发生关系之后,犯罪嫌疑人甲某与报案人(乙)一路聊天并步行到派出所,当天大约三点到四点左右两人在派出所门口分手、各自回家,犯罪嫌疑人甲某本想送报案人(乙),但是报案人(乙)因怕被男友发现而拒绝。

6、大约当晚十一点时,报案人(乙)说要报案,并向犯罪嫌疑人甲某索要五十万元,犯罪嫌疑人甲某感觉这是敲诈勒索。

7、因报案人(乙)的男友知道犯罪嫌疑人甲某的存在,其男友已经26岁,家里很穷一直没有钱结婚,很可能是其在知道事情后逼迫报案人(乙)去报案的。

8、经了解,报案人(乙)曾以这种方式敲诈多名受害人,有证人可以证实。

上述几点内容皆能说明,报案人(乙)与犯罪嫌疑人甲某发生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非被迫或是被威胁,故犯罪嫌疑人甲某不应构成强奸罪。

其次,如果是强奸,报案人(乙)手机一直在身边,犯罪嫌疑人甲某并未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或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故报案人(乙)随时都有打电话报警的机会。同时,报案人(乙)和犯罪嫌疑人甲某从工厂走到派出所有半个小时的路程,报案人(乙)也可以报案,何况两人分手的地方是派出所,在分手后是完全可以进去报案的,又怎么可能选择在与犯罪嫌疑人甲某分手后第二天才报案。

综上所述,辩护人有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甲某并没有对报案人(乙)实施强奸的行为,本案极有可能是报案人(乙)为了从犯罪嫌疑人甲某处获取钱财而实施的讹诈行为,故律师恳请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尽快释放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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