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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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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物塌陷造成的危害是时有发生的,而建筑物塌陷的原因比较多。有些是建筑物本身质量造成的有些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那么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国责任有什么?高健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阻致害贡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恒是建设单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股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如果是管理人、使用人原因造成的,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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