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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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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04-24

本律师的业务以民事诉讼类为主,经常会有当事人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如果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那么,如果案件也二审了,对于结果还是不服呢?

这个时候,通常考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该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六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相关程序。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况,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们这里主要讲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接下来民诉法的第两百条有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加粗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有上面加粗这四项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需要进一步咨询民事案件再审相关问题的,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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